促进绿电属性国际互认
中国能源新闻网记者 刘光林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绿电专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时,距离我国正式启动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交易试点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这份专门针对绿色电力交易出台的基本规则,到底明确了哪些内容,具有哪些意义,又有哪些特殊考量呢?
绿电交易的驱动因素发生变化
与2021年正式启动试点时相比,当前我国绿电交易所处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对绿电交易影响最深远的变化,或许非欧盟通过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莫属。所谓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欧盟对销往欧洲各成员国、但不能满足欧盟碳排放标准的商品加征对应比例的进口“关税”。所以,欧洲实施的这一政策广受质疑,被外界定性为加征“碳关税”。这一机制在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23~2026年为过渡期,2027年起开始全面征收“碳关税”。
与之前主要是为了响应某些国际倡议有所不同,如今企业的绿电消费则真正与“真金白银”挂钩了,因为企业消费绿电的多寡将与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息息相关。
不仅如此,美国等其他发达经济体也有意步欧盟后尘,正在酝酿类似措施。这要求我国必须在相关领域增加措施力度。
因此,我们在绿电交易规则方面进行的有关设计,一方面是立足自身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旨在应对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以控碳为名设置的“贸易壁垒”。
积极推动国际标准互认
既然绿电消费关乎世界贸易,那么全球各国有必要在绿电消费的标准互认方面达成共识。据了解,我国已经与有关各方积极展开对话磋商,以期尽快促成有关标准的互认。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经济体以无法确保绿电的环境价值唯一性为借口,并不认可我国实施的绿证政策,但因为依托区块链技术能实现绿电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我国开展的绿电交易可以与欧盟等方面实现互认,因此优化相关交易规则以更好推进绿电交易,成为突破国外碳关税壁垒的有效手段,这些在《绿电专章》的某些条款中能够体现出来。
由于具有零碳属性和可再生等优势,水电在我国无疑被认定为绿电,根据《绿电专章》对于绿电交易的定义来看也确实如此。但国外有关方面却对水电有着更为复杂的分类和绿色身份认定,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水电都被对方认作绿电,所以尽管我国已经实现对水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但自2021年正式启动绿电交易试点至今,仍然未将其纳入交易范畴。
另外,尽管欧盟已经对核电发放绿电证书,并可用来抵扣碳排放权配额,但根据我国标准,核电并未被划入绿电范畴,所以在《绿电专章》中尚没有核电参与绿电交易的迹象。
此外,《绿电专章》还特别强调,“应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事实上,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是绿色电力国际互认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重复计算绿电的环境价值,意味着一份绿电重复获得了收益,不利于准确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同时还意味着一份绿证为多份电量提供了绿电身份证明,这对那些兢兢业业参与降碳的主体十分不公平,并扰乱整个绿电市场和碳市场的正常秩序。
绿电交易涉及物理、社会等多个范畴
众所周知,绿电交易是在电力中长期市场机制框架内设立的交易品种,在本质上属于电力中长期交易。那为什么还要专门为绿电交易市场制定一份交易规则呢?
原因在于,绿电交易和电力中长期交易还有一些具体的“细微”差异。
首先,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注重的是电能量价值,标的物属于“物理范畴”;而绿电交易市场既注重电能量价值也注重环境价值,标的物一部分属于“物理范畴”,另一部分属于“社会范畴”。所以,《绿电专章》明确,“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也就是说,绿电交易实行“证电合一”模式,购买绿电在获得电能量使用权的同时,也得到了绿电消费的凭证——绿证。
绿电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两部分。在交易结算时,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也要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绿证部分,则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并以绿证价格进行结算。这是为了确保环境价值被精确赋予绿色电量,且不会导致环境价值被重复计算。
其次,电力中长期交易并不需要追踪溯源,但《绿电专章》强调,绿电交易必须厘清绿电的“来龙去脉”,既要通过“溯源”确保电力来自绿电项目,又要通过“追踪”确保等量的绿电被特定用户所消纳。这对于确保绿电环境价值的唯一性至关重要。
再次,《绿电专章》明确“绿证价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力调电费等计算”。显而易见,绿证价格只关乎绿电环境价值的体现,并不会在物理层面对电力供需产生任何影响,所以绿证价格高低不受峰谷时段影响,更不会影响系统有功功率与无功功率的输出。
责任编辑:余璇
来源:《中国电力报》